剛剛出臺的《深圳市平面設計作品委托合同》從18個方面對委托合同過程中的合同標的、工作計劃、評審驗收、權利歸屬、合同價款、誠信保密、違約責任等做出了全面、詳細的規定。正如組織起草《委托合同》工作的市知識產權局肖杰安博士、市工商局黃人民博士所言,此次示范合同的出臺,將平面設計作品創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全部明確下來,為矛盾的處理打下了基礎,對于規范交易雙方的行為起到了預見性的保護。結合我市平面設計行業目前存在的糾紛,記者仔細閱讀合同全部條款后發現,新出臺的示范合同文本至少具有八大看點。
看點一 明確約定交付作品時間
設計作品是合同的標的,合同一切權利義務必須圍繞合同標的展開,只有明確合同標的,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才有可能得以履行。因此合同法明確將合同標的作為合同的必備條款。據此,《委托合同》的第一條就要求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設計作品的內容、用途及使用范圍、交付時間等,并且根據需要可以以單獨的附件形式明確設計作品的要求和用途,以符合設計作品要求要素多和修改經常性的特征,以便于合同的切實履行。
此外,合同還約定受托方要保證所交付的設計作品具有獨創性、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瑕疵。
看點二 基礎資料出錯委托方擔責
合同明確了委托方提供基礎資料的協助義務,便利受托方盡快開展后續的創作工作。包括應提供的基礎資料清單、提供時間和方式及其他協作事項。
如果提供基礎資料存在錯誤或存在前后不符的情況,受托方有權要求補充資料、退回材料直至解除合同。合同詳細約定為受托方在收到基礎資料后應立即檢查簽收,如認為基礎資料不符合要求,應向委托方說明理由,要求其盡快重新提供;在設計過程中,如果受托方發現基礎資料存在錯誤或前后不符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委托方,如確屬基礎資料存在錯誤或前后不符而產生的延誤及損失,由委托方負責;無論受托方是否書面通知委托方、告知相關情況,均不免除委托方應承擔的責任。
看點三 設計成果15日內沒意見即視為接受
設計工作是一項復雜的智力勞動,并且需要分解成多階段開展工作。因此《委托合同》明確了分階段進行設計、評審、接受和相關流程等內容。在委托設計中,《委托合同》還明確約定了委托方評審驗收委托設計作品的標準、方式以及委托方視為接受設計成果的情形,從公平合理的角度界定了委托方驗收的權利及義務。
相關合同約定:評審驗收委托設計作品的方式有兩種可供選擇。第一種,對任一階段的設計成果,委托方應在收到后15日內將評審意見提交受托方,如委托方認為不符合要求,應提供書面修改意見。雙方另行約定完成修改并交付的時間,屆時再次評審。第二種,委托方應在收到任一階段的設計成果后15日內安排雙方召開評審會議并負擔相應費用,評審意見由雙方代表簽字確認。
不管選擇哪一種評審方式,對任一階段的設計成果,如委托方在收到后15日內未提出評審意見或未安排評審會議,即視為該階段的設計成果已通過驗收。
看點四簽訂合同同時付定金
遲到的權利不為權利。拖欠設計費用的現象目前在設計行業普遍存在,設計師深感無奈。為了保障設計師的創作熱情,規范平面設計作品的交易秩序,《委托合同》在設計合同價款及報酬支付方式時,鼓勵采用事先支付定金這一特殊的擔保方式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同時根據階段完成成果支付階段設計費用,根據雙方協商情況最大程度的保護受托方的利益。
為此,合同約定,委托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支付定金,剩余價款可選擇一次性支付或分階段支付,并明確約定支付的具體時間。此外,合同還針對著作權歸屬情況,分別約定將不同的價款明確寫入合同。
看點五 著作權歸屬明確寫入合同
著作權的歸屬問題,一直是平面設計行業容易引起糾紛的焦點之一。有關調查數據表明,75%以上的設計師在與委托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對設計作品權屬進行約定。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對此規定,合同雙方往往不甚清楚。為了更好的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在涉及到知識產權歸屬問題時,《委托合同》明確按照《著作權法》有關條款約定,設計完成作品的著作權歸哪一方所有須寫入合同。著作權歸屬受托方的,委托方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權;雙方沒有約定具體使用范圍的,委托方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使用前需付清合同中約定的價款。
專家表示,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權利歸屬,有助于當事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預見可能的風險,減少糾紛和訴訟的出現,也有助于平面設計市場的規范和誠信發展。
看點六 明確約定合同變更解除情形
《委托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委托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權。為了避免已處于優勢地位的委托人濫用權利,充分考慮受托方已經完成的勞動成果,以體現合同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委托合同》明確約定了在出現合同變更或解除情形時,變更方或解除方應當承擔的義務。
具體約定為: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和補充應由雙方另行簽署書面文件,變更和補充后的內容若與原合同有沖突的,以修改后的文件為準。
非因委托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受托方延遲交付任一階段的設計成果,經委托方催告后30日內仍未履行的;或未經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將設計成果披露給第三人或用于合同以外目的的,委托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非因受托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委托方延遲交付任一階段的設計費,經催告后30日內仍未履行的;或未經受托方同意,委托方為評審設計成果以外的目的使用設計成果或違反約定披露設計成果的,受托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看點七 違約方最高賠10倍設計費
沒有責任的義務不為義務。《委托合同》旨在通過明確委托方與受托方公平合理的權利義務,構建一個規范的平面設計作品交易秩序,以促進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但根據法經濟學中成本與效益的觀點,當違反協議的支出成本小于遵守協議的支付成本時,就容易出現違反協議的情形。因此為保障權利義務的切實履行,《委托合同》中寫入了明確合理責任的條款。
委托方遲付款,或者受托方遲交作品的,每日均按應支付價款的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五,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受托方遲交作品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返還已收取的價款,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未經同意,委托方或受托方違反約定使用設計成果或披露設計成果的,均應按合同價款的1到10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此外,如出現單方無故終止合同等違反義務、承諾和保證的情形,則應賠償對方損失,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對方為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看點八 未盡保密義務須賠償
在平面設計行業,不遵守誠信和保密義務,泄露設計作品商業、技術及設計秘密的情況過去時有發生。《委托合同》因此對委托方和受托方雙方的誠信保密義務進行了明確約定,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約定: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磋商,否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合同內容、設計成果、雙方合作關系以及來往協議、文件、信函、通知等內容予以保密;在委托方支付全部合同價款前,應對受托方交付的設計成果嚴格保密,不得使用,也不得披露給任何第三方;受托方接觸到委托方的商業秘密,應當遵守保密義務,否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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